本报讯 (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卢思莹 吴珠乔)惠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全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,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从2016年11月份开始,李某在市车管所门口借助电子设备帮助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“科目一”“科目四”中作弊,并从中获利。
2017年2月17日,李某先后向陈某平、朱某丰、朱某良以及覃某建提供作弊设备,供4人在参加“科目一”考试中作弊。同日,公安人员在现场将李某抓获,并缴获耳机、对讲机、摄像头等作弊设备若干。
惠城区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、充分,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。李某归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从轻处罚,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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